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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学籍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入学登记表;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生操行成绩);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见成绩单);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的建立应遵循《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教职成[2016]20号】文件要求。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逾期视为放弃注册学籍资格。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②“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学校应到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学籍。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2年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两次为限,每次以一学期为期。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休学期限最长为两年,超过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5. 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及意外伤残不符合学校正常学习条件者。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及格(60分—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为两次,补考时间为开学后前两周和毕业前。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考试课一门数不及格或考查课两门数不及格者),准予升级。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转为试读生。

学生受记过处分且本学期操行不及格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转为试读生。

第二十五条  试读半年期间成绩依然不达标者,应予留级。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

第二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校、本专业(或同类学校、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顶岗实习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5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三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改正者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的。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管理处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

对已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通过考试考核并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同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熟知各项学籍管理规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主管校长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贡任。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8年8月25 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籍资助办公室、学生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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