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教学教研>> 职教研究

新的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

作者:邢晖 佛朝晖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教法》)自1996年5月15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迄今已有13年。纵观这13年,《职教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时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从外部环境到自身发展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职教法》在结构、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将修订《职教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更好地保障和推动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为此,相关领域和业界给予高度关注,从去年下半年起,教育部等部门围绕《职教法》的修订进行了广泛调研、座谈讨论、立项研究等工作,修订《职教法》工作拉开了序幕——

充分肯定《职教法》的积极作用是修法的前提

《职教法》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7年,数易其稿,她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职教法》是里程碑,发挥了奠基石的作用,将职业教育带上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轨道。《职教法》以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础依据,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办学职责、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认识,明确了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初步规定了职业教育领域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扩展了经费渠道,通过立法促进问题解决;创造了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标志着国家对职业教育进入相对成熟的管理阶段。《职教法》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我国职业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一个划时代的标志。

  《职教法》是纲领,发挥了纲举目张作用,引领和带动一系列地方法规政策的出台,改善了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是中央层面推动落实。为贯彻落实《职教法》,中央多次召开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国务院和各部委相继出台数百个文件和条例,仅教育部门就出台130多个;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地方纷纷出台实施办法。《职教法》颁布3年后,先后有27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

  《职教法》是准绳,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推动职业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职教法》实施后,我国职业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办学思想上,提出了“大力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在职业教育体系上,一个以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在教育规模上,2008年,中职招生812万人,在校生达2056万人,高职招生310多万人,在校生达916万人。同时,各地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7亿人次以上。在经费投入上,“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决定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县级职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组织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在办学体制上,多种投资办学体制逐渐形成,尤其是自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快速发展。在推动各项改革创新上,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和创业教育以及职业教育集团化探索,等等。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上,国家加强职教师资培养,建立了国家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56个,省部级培训基地200多个;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开展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在专业层次上,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了专业门类的相应调整,形成了470多个指导性职业方向,覆盖了我国一、二、三产业的职业岗位;形成了覆盖面宽、需求量大的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格局。

修法调研的目的是要把现存问题调查清楚

为配合修订《职教法》工作,全国人大先后到江苏、福建、广东、陕西、青海、甘肃和新疆七个省、自治区进行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教育部汇报和有关专家、部委负责人的意见,最后形成调研报告。

  全国人大调研报告显示,当前职业教育主要存在六个问题。教育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我们经过调研,发现职业教育存在着“内忧外患”的不乐观情况。

  外部难题有:一是认识低位,重普轻职。在“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思想、“学历社会”和招生制度的影响和限制下,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依然存在,职业教育仍然处于边缘地位。二是经费短缺,条件不足。经费不足使得部分学校校舍简陋,实验、实训设备落后,甚至没有经费购买实训设备。据测算,中央2004年—2008年,共启动五项建设计划,平均每个项目投入250万元,如果中职生按2000万人算,生均投入不到400元。三是体制分割,缺乏统筹。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受多部门管理,条块分割的现状较严重,具体表现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与行业部门、教育部门内部的中职与高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公办职教与民办职教之间分类管理等,这势必造成统筹协调难、职教资源浪费等问题。四是体系断裂,沟通不畅。当前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中职与高职衔接不畅,职教与普教沟通不顺,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继续升学和就业等多元化的学习需求。五是企业乏力,合作困难。在校企合作中,很多企业承担了接纳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责任,但却没有得到国家对企业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造成企业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困难重重。六是高学低工,待遇底层。受多年来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产业工人在身份、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知识型人才差距大。七是准入不严,资格无位。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企业用工自主权为由,降低招工准入门槛,造成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不力。八是法规减效,亟待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对《职教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关注程度不高。

  内部困扰有:一是专业错位。一些职业院校的专业结构与企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不匹配。二是基地薄弱。由于资金等问题的困扰,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薄弱。三是课程滞后。一些职业院校的课程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培养当地企业需要的合格人才。四是模式单一。职业院校教学模式沿袭传统的普通教育“三段式”模式的情况比较严重,忽视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五是生源不足。受国家连续扩招政策和初、高中毕业人数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职业院校纷纷展开“抢生源大战”。六是教师困难。职教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匮乏。七是缺乏自主。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教师聘用、招生指标等方面完全没有自主权,无法及时调整专业,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

《职教法》怎么改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一些来自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各类中高职院校,政府官员、学者、企业家、校长、教师以及学生家长的意见,请听他们的声音。

声音1 修法有没有必要?

  绝大多数人对修订《职教法》充满期待,认为非常有必要。理由有三:一是时过境迁。《职教法》颁布和实施已有13年,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新形势、新问题、新特点。比如,加入WTO后,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原则,应逐步开放教育市场;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浪潮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蓬勃发展;受终身教育理念的影响,公民对终身学习的需求逐渐凸显。随着职业教育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逐步拓展,应将一系列出台的行政规章条文补充到《职教法》中。二是国外启示。一些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也是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订的,体现出职业教育立法的动态性。德国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最早的国家,自1969年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以来,先后于1981年、2005年对该法律进行合并和修订;日本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增长对职业教育的需求,先后三次修订《职业训练法》,将“职业训练”改为“职业能力开发”。《职教法》只有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三是法有缺失。从现行的《职教法》本身看,在配套法律、基本框架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缺陷。我国《职教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各地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国家法律层面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尚未出台。从《职教法》的基本框架看,我国《职教法》共五章四十条,其体例过于宏观、笼统、比较单薄。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职教法》刚性规范和约束少,倡导性要求多;法律条文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法律后果。

  也有少部分人认为不宜修订。一是现行《职教法》中有很多规定还没做到,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二是目前职业教育的问题不能仅靠修订一部单项法律就能解决。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相关信息
共2页 您在第1页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4571个字符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观后心情
Baidu
map